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宛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3年9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11月1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执行逮捕。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大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购买银行保本基金、购买原始股的事实,通过定期给予分红、利息的方法,多次骗取万某某、韩某某等人资金,用于其炒股;王某某因炒股亏空和支付分红、利息,资金无法周转,于2013年8月外逃。截止案发王某某尚欠万某某、韩某某等人449万元,其炒股亏空499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自己是炒股借的钱,后来赔了暂时还不上,没有诈骗占有的故意,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某是借钱炒股,支付的利息,王某某被羁押前也一直与被害人协商还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充其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王某某亲属已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希望法院对王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购买银行保本基金、购买原始股的事实,通过定期给予分红、利息的方法,多次非法吸收万某某、韩某某等人资金,用于其炒股;王某某因炒股亏空和支付分红、利息,资金无法周转,被万某某等人追逼,遂于2013年8月外逃。后在与万某某等人协商赔偿时被抓获。截止案发王某某尚欠万某某、韩某某等人449万元,其炒股亏空499万余元。
2015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万某某、韩某某达成协议,王某某亲属赔偿万某某、韩某某70万元现金并将王某某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农业银行家属院2-1-401室面积为85.11M2(产权证号宛区政房字55458号)抵给万某某、韩某某。万某某、韩某某对王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9月29日20时在南阳市公安局枣林派出所供述:我和万某某认识有约20年了,那时我在原南阳县农行工作时就认识她了,通过我一个同学刘印的嫂子认识她的。认识以后关系非常好。我认识韩某某有两三年了,是万某某介绍我们认识的。自1997年以来我一直在南阳市中原证券炒股票,有时赚有时赔。到两三年前,也就是2010年,具体几月份我忘了,那时我在红泥湾农行上班,我们银行里有购买基金任务,完成任务了有奖励。我给韩某某和万某某说我们银行有一种认购基金,封闭期三个月,到期可以得到400元或500元的收益,有些期限可以延长。本来是多年的朋友,彼此不分你我。韩某某先给我几万块钱让我给她买基金。她委托办理基金卡,把自己的身份证给我,我在我的工作单位代理为她办了基金卡,把这几万元存入她的基金卡上。第一次是这样,之后都比较信任,他把钱直接存入我的银行卡上,我给她打个条就行了。万某某也是在2010年下半年开始给了我钱让我给她买基金,我记得她的基金账户开不成,我想着炒股票跟买基金风险差不多,钱在我这儿,就把她们的钱买成了股票。之后到三个月时,我按时给她们付利息,每一万块钱三个月付400元或500元,有时一万块钱一个月返还红利200元、300元、500元。像这样的情况一年有一两次。她们又筹集了钱给我,或者把这些红利直接作为本金让我买成基金。我一方面付着利息,一方面我炒股票赔着钱。亏损的钱多了,我想把本钱捞回来,把这窟窿补上。2012年底就在人民路中原证券买了融资融券业务,放大了收益、同时也放大了风险,质押资金一万块钱的话,当一万三千元,只要交易,都产生费用。用股票质押的话,根据股票的好坏,当3000元至8000元不等。我还按三个月一个周期给万某某、韩某某她们支付收益,加上形势不好,出现亏损,在今年6月份,出现钱荒大跌低谷时,她们要用钱,抽离资金,万某某抽走100多万元,韩某某抽走六七十万元,资金链断裂,亲戚朋友一些小账也开始要账,形成亏空,到今年7月份,最后撑不住了,崩盘了。开始时我对万某某说我们单位有买基金任务,发行的有基金,封闭期三个月,一万块钱收益400元到500元。万某某把钱给我让我给她买成基金,有合适的基金给她安排。我收了万某某的钱没有买成基金,我去炒股了。最后总共是欠了万某某391万元,韩某某58万元,王铮丽22万元。全部赔完了。期间返还给万某某有一百六七十万红利、韩某某有二十多万红利。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万某某陈述:2008年4月,我从商业银行内退后待业至今。2013年8月16日17时40分万某某来所报称:20年前,经别人介绍,我和农业银行员工王某某相识,我觉得他人挺实在,又同为银行系统员工,我就和他交为好友,平时关系很好,期间,他说他姐夫哥一直在做银行理财产品,做得很好,也做得很大,是银行界高官,具体是河南省农行人事资源部老总,很有名气。2010年10月,王某某说现在农行发行一支保本封闭基金,他姐夫在这支基金中是个大户,购买这支基金保本并且回报率高于正常存款,再加上他本人还分有任务,少完成一万就罚款200元,他让我帮他个忙,买点基金。我看回报率还行,想着就算帮他个忙。2010年11月10日我就从亲戚朋友那儿筹了16万,交给了王某某,他收到钱后给我打个收条,上面写着:今收到万某某人民币16万,用于购买**基金。基金卡有王某某保管,具体的基金名称我忘了。三个月左右王某某给我返还奖励4800元,本金暂由王某某本人保管,待发行新基金时再行购买。又过了20天左右,王某某说又发行新的基金,上次的本金再用来购买新的基金,王某某找到我把上次给我打的条划掉,重新打条:今收到万某某人民币16万,用于购买**基金,然后签上他的名字。自2010年至今,我和亲戚朋友一共通过王某某购买基金181万。
2012月12月,我外甥季克寒(别名季中岩)因工程竞标需要交保证金,我帮他高息借款160万,其中10几万是从王某某手里借的。后来因为我外甥没有中标,就把这160万汇到我账户上,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准备把拿他的10几万还给他,王某某说行。随后王某某知道我的160万元回来了,直接到我家里给我说,他大姐夫的亲家是一家证券公司的老总,现在正发行一支原始股,他姐夫有2000万的购买指标。他问我能不能把这160万先借给他姐夫用用,保本利息2.5分。我说这160万是我托朋友高息借来的,得问问朋友是否愿意借,后来经过朋友同意,他愿意把这笔钱先借出去,现需要先扣除三个月的利息12万,把剩余的148万交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收到这笔钱后给我打了一个160万的收条。后来我又把我嫂子、我姐和我三个人的21万元分两次给了王某某,由王某某给我购买原始股,他说这原始股回报率高,又安全,且保本,我就信了。王某某收到后又给我打了一个收条。我还有20万元以前买基金到期的钱在王某某手里,王某某对我说把这20万元也交给他姐夫哥买成封闭期6个月的原始股,赚多少钱俺俩平分,我同意了。2013年3月7日或8日,王某某说他三姐也购买有原始股,他三姐借人家的钱要还,让我给他筹点钱。我就筹了9万元现金交给他,王某某又给我打了一个收到9万元的条。这几次总共是给王某某210万元,他说这钱是汇给他大姐夫哥,用来购买原始股,封闭期半年,保本利息2.5分。这210万元。他说是交由他大姐夫哥运作购买原始股。其中160万元王某某说是他姐夫哥用来买原始股的,仅给我付月息2.5分的报酬。另50万元王某某说是让他大姐夫哥给我买原始股,保本的,除了能得每月2.5分的利息,还有原始股涨了有赚的钱。到2013年8月7日或8日我用固定电话:0377-63188616给王某某打电话,通知他我的基金到期了,要用钱,我说的是那142万元的基金,要把本金取出30多万元。他说中啊,没有问题。之前他还说过到8月12日那160万元要给我付12万元利息。到8月9日晚上八九点钟我拨打王某某的手机13598227770,手机通着没人接。停十来分钟我又拨打时他的另一个手机:18238121751,已关机。一直到8月13日上午10点钟我再次拨打他的手机,一个无法接通,一个关机。我问朋友最近给王某某联系过没有,他说没有。我通过114查找到王某某的单位农业银行汉冢支行的电话,询问王某某的下落。他单位的一个女员工说王某某这几天就没上班,区行也在找他。我说我是王某某的姐,把我的手机号留下,有他的消息了联系我。接着汉冢支行的主任打过来的电话问我:“王某某失踪几天了,我们找不到他,你是他姐的,你怎么不找他?”我说我是他的一个朋友姐,我把王某某拿我的300多万元的情况给他说了。他问我有没有基金卡。王某某给我办的基金卡都在王某某手里。我要求主任跟我一起到宛城区农行去,当天下午3点多钟,我和汉冢支行主任见到区行办公室王主任,我把我的情况反映给王主任,接着王主任把情况汇报给区行行长,区行行长又到市行去汇报。我在王主任办公室等到下午6点多钟,王主任说市行领导已经给王某某的大姐夫哥联系上了,他大姐夫哥说他去新疆了。让我第二天再来见区行行长。8月14日上午8点多钟我到王主任办公室,王主任说行长不在。我问给王某某姐夫哥联系上后,咋说我的这么多钱?王主任说:“王某某的姐夫哥说王某某就没给他钱。”我顿时懵了,痛哭起来。到中午时我把我的身份证提供给汉冢支行的主任,让他查一下我的基金账户情况,他查了之后说我的三个基金账户在2013年没有发生任何业务,2012年有几笔,数额也不大,有十来万块钱。当时王某某给我说买基金用我的名字和他老婆马玉雪的名字开两个大户。听了这个情况我就感到王某某完全是在骗我,他是个诈骗犯,心里想他到底把钱弄哪了。14日下午我又到区行王主任办公室,问王某某的大姐夫哥的名字和联系电话,王主任说不知道,这个问题很敏感。我给同学王珂、常义、段玉霞说了之后就来报案了。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2010年7月我通过万某某认识了王某某,当时认识的情况是万某某跟我说她有个朋友在南阳市红泥湾农业银行上班,他们每月有保本三月封闭基金的任务,完成后单位每1万元钱奖励300元,完不成任务单位会每1万块扣工资200元,让我给她朋友帮帮忙。因为万某某也在银行上班,我们也是很好的朋友,所以就给王某某6万元钱用于购买三月保本基金算是帮万某某的忙,当时王某某给我打了一个6万块钱的收条,内容是今收到韩某某6万元现金用于购买三月保本基金,收款人王某某并写上了他的名字。基金购买日期到了后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基金的日期到了,钱已经给我赎出来了并让我过去拿钱,我和王某某见面后王某某说要把那6万块钱连本带利给我,后来又问我这钱急不急这用,如果不急的话就还放在他那,我见他这人怪讲信用就把那6万块钱留在他手里继续购买基金,王某某和上次一样给我打了个收条,内容都一样只是改了个日期,他把单位每一万块钱300元的奖金给我了。我看买这三月保本基金还可以就跟王某某说如果以后给我要买基金的话给办个卡,王某某说可以等卡办出来了跟我联系。过几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别的基金,也是三个月期限的,投资还可以问我买不买,我说买吧。基金购买到期后他拿着买基金的卡和钱给我送过来了,见面后我见了他办的基金卡,也收下了分红,王某某又跟我说把卡留在他那算了,要不每次购买基金要找我拿卡,时间到了还得再给我送回来太麻烦了,我同意并把卡留在了王某某那里,他又给我打了一个收条,并加上了基金卡由王某某保管的内容,这次见面我又给添了4万块钱一并给王某某了,也就是我在王某某手上的基金卡里面有10万块钱。随后王某某每次购买基金都会给我打电话,到期后也会给我换收条,也会把奖金给我。后来我看每次都要把奖金送来太麻烦就让王某某把奖金一起存在卡里,不够整数的时候会再添点钱凑够整数,中间我急需要用钱的时侯也会从王某某那把钱拿回来,王某某也会很爽快的把钱给我,我用完钱后再把钱给王某某。就这样重复在他那购买基金,每次购买基金到期后也会把奖金继续放在他那,不够整数我就添购整数,要用钱了也取取,直到2013年5月8日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两月的封闭期基金回报很高,1万块钱两个月给400元的奖金,并问我手上还有没有钱,或者亲戚那有了也可以拿来用用。我一看利润可以就开始筹钱,我这次一共又给了他30万块钱,加上以前的共计77万。后来两月到期后我急着用钱给他打电话说要30万,他这次给钱不想像以前那样爽快了,他拖了有半个月给了我19万。2013年8月12日我又要急着用钱,当我给王某某打电话的时候他的手机无法接通,后来的几天里我一直给他打电话,但是一直打不通,我就给万某某打电话,万某某说王某某失踪了,她也在找他,并说王某某带着全家都失踪了,后来我也上他家里去找过,家里一直都锁着门。后来我们就找王某某,找不到就来报案了。期间,2013年7月25日这天中午王某某给我打电话问以前给我打的收条还在不在手里,我说在,他说他来找我一下,我跟他说了地址后他就上家里找我去了,他跟我说他帮别人买基金买的多,现在有一家的账对不上了,让我把条给他回去对对账,他又给我重新打了个收条,今天我把那个条也带来了。
另有审计报告、银行卡交易明细、调解书、谅解协议等,足以认定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炒股缺资金而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支付较高利息为条件吸收存款,在被债权人追要时因资金链断裂而逃跑,但王某某直至案发前一直在与债权人协商还款,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构成诈骗罪罪名不当。王某某亲属已部分赔偿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谅解,对王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审判员 周建明
审判员 范成然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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