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75号
原告吕小亚。
被告马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亚诉被告马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小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吕小亚自愿承担。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楠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