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高新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天洼社区靳庄居民小组与被告王文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6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028号
原告南阳高新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天洼社区靳庄居民小组。
负责人叶佛中,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菊,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浩,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文玉。
原告南阳高新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天洼社区靳庄居民小组与被告王文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高新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天洼社区靳庄居民小组撤回起诉。
诉讼费4300元,由南阳高新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天洼社区靳庄居民小组减半负担2150元。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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