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423号
原告关东阳。
委托代理人鲁东旭,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姚建林,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宗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关东阳与被告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关东阳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关东阳减半负担50元。
审 判 长 景 坤
审 判 员 张芳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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