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49号
原告秦春四。
原告肖付荣。
原告刘荣华。
委托代理人黄华光,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高新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许庄社区尚庄组。
负责人刘文清。
原告秦春四、肖付荣、刘荣华与被告南阳高新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许庄社区尚庄组为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华光、被告负责人刘文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秦春四系秦静父亲,原告肖付荣系秦静母亲,原告刘荣华系秦静丈夫。秦静于2010年11月26日去世。2010年7月23日,因南阳市计划修建南阳汽车西站占用原告所在组土地,被告收款后拟人均分配占地款40000元。2014年6月28日分配到位,因秦静去世未获得分配。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民事权利,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占地款40000元,实际是村组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春四、肖付荣、刘荣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景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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