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肖冬诉被告纪海涛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5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69号
原告全肖冬。
委托代理人张安禄,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纪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肖冬诉被告纪海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9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全肖冬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全肖冬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张芳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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