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焱与被申请人杨长杰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5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183号

申请人王焱。

被申请人杨长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焱与被申请人杨长杰宣告死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焱于2015年4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王焱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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