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183号
申请人王焱。
被申请人杨长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焱与被申请人杨长杰宣告死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焱于2015年4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王焱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阁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183号
申请人王焱。
被申请人杨长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焱与被申请人杨长杰宣告死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焱于2015年4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王焱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