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坡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5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劳终字第00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国坡,男。
委托代理人刘方,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城关镇北京大道中段。
负责人张军,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波,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德青,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鲁国坡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4)社民一初字第03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鲁国坡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方,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春波、杨德青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4)社民一初字第0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鲁国坡。
审 判 长  刘洪海
审 判 员  张红彦
审 判 员  李郧钦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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