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劳初第00002号
申请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腾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彬,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杰,女。
委托代理人许源,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峡捷安达运输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杰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峡捷安达运输公司于2014年11月06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西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4)26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第一、二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西峡捷安达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彬、被申请人刘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捷安达运输公司申请称,一、仲裁裁决的内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外出躲债,违反公司制度,申请人于2001年8月便下文解除了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将其档案移交西峡县劳动代理机构管理。被申请人现申请仲裁明显超过仲裁时效。被申请人长达10余年未给申请人提供劳务,申请人亦未给被申请人发工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西峡县仲裁委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做出申请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12393元,赔偿其养老金损失3600元是错误的,依法应予撤销。二、仲裁裁决书表述前后矛盾,裁决结果违法。该仲裁裁决书认定了被申请人为躲债离家出走,事先无任何书面内容知会申请人,被申请人既没有劳动,也不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仲裁委裁决让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何在。综上,申请人现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望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西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4)26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后,西峡捷安达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该裁决书第一、二项,同时,刘杰对该裁决书不服,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对此事实,刘杰在庭审中提交了西峡县人民法院传票,西峡捷安达运输公司也当庭认可确有此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红彦
审判员 刘洪海
审判员 李郧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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