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金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4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童金花,女。
委托代理人张瑞平,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吴文光,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贺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童金花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童金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玉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0元,退还给上诉人童金花10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10元。
审 判 长  刘洪海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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