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劳终字第000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顺来,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星,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威,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杰,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室家(河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俊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尹群才,唐河县文峰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常顺来、王明星、宋威、王文杰与被上诉人合室家(河南)建材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顺来、王明星、宋威、王文杰,被上诉人合室家(河南)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俊峰、尹群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常顺来、王明星、宋威、王文杰。
审 判 长 刘洪海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