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顺来、王明星、宋威、王文杰与合室家(河南)建材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劳终字第000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顺来,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星,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威,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杰,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室家(河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俊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尹群才,唐河县文峰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常顺来、王明星、宋威、王文杰与被上诉人合室家(河南)建材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顺来、王明星、宋威、王文杰,被上诉人合室家(河南)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俊峰、尹群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常顺来、王明星、宋威、王文杰。

审 判 长  刘洪海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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