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商梁民初字第02460号
原告朱永华,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被告河南中州集团商丘市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文化中路379号。
委托代理人刘炳太,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河南中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卫波,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河南省永城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工业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夏魁斌,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商丘市金龙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凯旋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滨,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柘城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春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豆乃富,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苏广林,男,1958年9月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睢县。
第三人王鹏飞,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永华自动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永华负担。
审判长 韩 明
审判员 张晓旭
审判员 田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司 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