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75号
原告孟振,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子义,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赵凤莲,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园园,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韩付林,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庞亚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原告孟振诉被告张子义、韩园园、韩付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原告孟振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振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孟振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先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