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振诉被告张子义、韩园园、韩付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3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75号

原告孟振,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子义,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赵凤莲,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园园,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韩付林,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庞亚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原告孟振诉被告张子义、韩园园、韩付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原告孟振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振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孟振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先辉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