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02号
原告孙爱亭,男,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王纪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德霞,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孙爱亭诉被告孔德霞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诉至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爱亭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爱亭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爱亭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柴显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