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迎之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2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商梁民初字第02196-1号

原告商丘市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新世纪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1673791-3。

法定代表人林爱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宗华,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圣轻,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系该公司经理,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韩迎之,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时尚窗帘店员工,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迎之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明

审 判 员  张晓旭

人民陪审员  宋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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