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悉诺公司)与谢莹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2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福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保华,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莹,女。
委托代理人牛金芝,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悉诺公司)与被上诉人谢莹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方法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河南悉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悉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杭保华,被上诉人谢莹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金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刘洪海
审判员  陈立丽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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