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劳终字第00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玉芳,男。
委托代理人刘方,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城关镇北京大道中段。
诉讼代表人张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波,男。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德青,男。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夏玉芳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社旗联通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社民一初字第034号民事判决书。夏玉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玉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方,被上诉人社旗联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坡、杨德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4)社民一初字第0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夏玉芳。
审 判 长 刘洪海
审 判 员 张红彦
审 判 员 李郧钦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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