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1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0148号

原告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中路267号。机构代码:56374395-9。

法定代表人李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82号。机构代码:70670055-1。

代表人李栋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如彬,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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