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兴合与被告董俊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商梁民初字第02321-1号
原告贾兴合,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滕滕、贾阳阳(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俊坤,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张瑞云,女,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2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6300元,约定月利率3%,2012年7月1日归还。逾期被告未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63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董俊坤、张瑞云的准确、详细地址,本院经多次查找后均不能找到上列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属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兴合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贾兴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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