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永刚与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551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永刚,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王金号,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陈伟,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计算机工程师,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刚山,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中村6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本诉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刚山的起诉,于2015年3月2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反诉原告陈伟于2015年3月3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张永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张永刚与反诉原告陈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张永刚撤回对本诉被告梁刚山、陈伟的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陈伟撤回对反诉被告张永刚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020元,由本诉原告张永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陈伟负担。
审 判 长  孟素贞
代理审判员  仵胜楠
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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