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013号
原告蒲新民,男,回族,1966年12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程园园,女,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蒲新民与被告程园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新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蒲新民承担。
审判长 戴彦欣
审判员 尹德勇
审判员 蔡文卿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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