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帅与被告闫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01-1号
原告张帅,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闫旭,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张帅与被告闫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帅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张帅负担。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凤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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