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连诉路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619号
原告王瑞连,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北路19号4号楼2单元4号。身份证号:412301197907280024。
被告路明,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电厂家属院83号2单元5号楼。身份证号:412301197904081011。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连与被告路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瑞连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瑞连负担。
审判长 韩 明
审判员 张晓旭
审判员 张洛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司 曼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