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晓文与被告李朝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2283号
原告翟晓文,女,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商丘市第二造纸厂退休职工,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彬,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朝荣,男,1939年9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市民,原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晓文与被告李朝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晓文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晓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晓文负担。
审判长  张晓旭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王柏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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