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2870号
原告韩素玲,女,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商海房地产开发部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白中亮,该管理人组长。
上列原告与被告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素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申朝帅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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