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国祥诉被告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674号
原告张国祥,男,汉族,1956年6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石磊,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住商丘
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祥诉被告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祥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石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祥撤回对被告石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国祥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银超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