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滨与张志丽、赵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1385-4号
原告王海滨,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新建南路45号,身份证号:412301197205451X。
委托代理人黄东英、黄巍,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丽,女,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46号8排1号。
被告赵阳,男,1995年3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46号8排1号,身份证号:411423199503070516。
委托代理人郭峰,商丘市梁园区东风法律服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滨与张志丽、赵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滨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卢新言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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