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继军诉被告秦湘恒、秦启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428号
原告王继军,男,汉族,1950年10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秦湘恒,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秦启然,男,汉族,1985年3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王继军诉被告秦湘恒、秦启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被告秦湘恒(商丘市鼎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被告秦启然(商丘市鼎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提供担保,双方约定此款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经查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商丘市鼎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秦湘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8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秦湘恒批准逮捕。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借款涉嫌非法集资,被告秦湘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继军对被告被告秦湘恒、秦启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戴彦欣
审判员  尹德勇
审判员  蔡文卿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孔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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