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连坤诉被告杨艳伟、李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2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2089号
原告陈连坤,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郑长显,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艳伟,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李法东,男,1970年4月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陈连坤诉被告杨艳伟、李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仵胜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春梅、人民陪审员韩富强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连坤撤回对被告杨艳伟、李法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陈连坤负担。
审 判 长  仵胜楠
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
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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