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227号
原告庞颖颖,女,199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庞成建,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胡江华,商丘市梁园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国涛,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金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关二街路西106号。
法定代表人吴广生,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182号。
代表人李栋森,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原告庞颖颖诉被告程国涛、商丘市金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原告庞颖颖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颖颖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颖颖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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