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2857号
原告朱慈发,男,汉族,1949年1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徐堂村87号。身份证:41230119490109303X。
被告李凤媛,女,汉族,1962年11月23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徐堂村。身份证:412301196211231561。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慈发与被告李凤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慈发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慈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慈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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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韩 明
审判员 张晓旭
审判员 张洛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司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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