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秀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19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金初字第00018号
原告李秀荣,女,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韩中政,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182号。机构代码:70670055-1。
代表人李栋森,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宗成、姚孟开,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秀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窦玉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李秀荣委托代理人韩中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孟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秀荣诉称:2013年5月4日7时50分许,在华商大道与阳光路交叉口,原告的车辆与赵彩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豫N33468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作出商公交认字(2013)第0504400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司机李文涛承担主要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有车损险、商业险等保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165920元;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确认,2013年5月4日交通事故发生时,实际车主是孙旗,且该判决书已生效。现李秀荣作为原告请求车损系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秀荣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退还原告李秀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窦玉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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