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071号
原告王海英,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刘西用,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王海英诉被告刘西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原告王海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海英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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