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373号
原告陈艳军,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杨鹏,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河南省博鹏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北海路66号。机构代码78221977-8。
法定代表人朱胜博,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军与被告杨鹏、河南省博鹏沥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军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艳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建辉
审判员 窦玉巧
审判员 邹庆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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