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2140-1号
原告宋林林(曾用名宋琳),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生,住柘城县。
被告李博,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林林与被告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林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林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宋林林负担。
审判长 杨建辉
审判员 窦玉巧
审判员 邹庆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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