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洪玲与被告胡孝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19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648号
原告李洪玲,女,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孝镇(曾用名胡孝震),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玲与被告胡孝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玲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辉
代理审判员  隋 晴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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