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红星诉被告张少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19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33号
原告陈红星,男,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张少青,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商
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星诉被告张少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少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红星撤回对被告张少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红星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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