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2984号
原告王志芳,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李明,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张海林,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王志芳与被告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志芳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志芳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志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王志芳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邹庆华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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