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337-2号
原告孙敏,女,汉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张志华,男,汉族,1962年3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孙敏诉被告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志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敏撤回对被告张志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娈娈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