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141号
原告朱纯丽,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马伟华,宁陵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送法律工作者。
被告来九峰,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原告朱纯丽诉被告来九峰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原告朱纯丽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纯丽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纯丽承担。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丁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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