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2641号
原告孙岐中,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朱汉东、苗朝纲,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琳,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岐中与被告李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岐中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杨建辉
审判员 邹庆华
审判员 窦玉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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