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913号
原告朱汉连,女,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鲁凤兰(曾用名鲁凤),女,194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商丘市梁园区。现住商丘市。
原告朱汉连与被告鲁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汉连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汉连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朱汉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汉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汉连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邹庆华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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