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299号
原告王东子,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委托代理人张洪震、刘刚,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123号。机构代码05598476-4。
法定代表人皇甫立志,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子诉被告大商集团商丘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东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东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王东子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邹庆华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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