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梁园区金丰物流中心诉李文虎、司宁可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18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3061号
原告商丘市梁园区金丰物流中心。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负责人袁冠。
委托代理人董建亭,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文化办事处潘洼村董庄3号。身份证号:412301196802152013。
委托代理人王金号,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虎,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界沟镇吕楼。身份证号:412321197211220918。
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宁可,女,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2321198101060946。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文虎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梁园区,原告诉称纠纷发生在永城和夏邑两地,被告居住虞城县,因此梁园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要求移送虞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住所地以及原告诉称纠纷发生地均不在梁园区。
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以及原告诉称纠纷发生地均不在梁园区。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卢新言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张幸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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