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651号
原告曹秀领,男,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邓广志,商丘市梁园区平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明杰,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明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秀领撤回对被告邵明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素贞
代理审判员 刘春梅
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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