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民权县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18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0208号
原告民权县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尹店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代荣彬,职务经理。
原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中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桑洪超,职务总经理。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荣茂,该公司职员。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9号22层。
代表人王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婷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权县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两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峰
审 判 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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