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76号
原告黄情情,女,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史建方、张经博(实习),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自强,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黄情情与被告丁自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黄情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情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情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情情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邹庆华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石凤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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