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户现丽诉被告张世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2:18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274号
原告户现丽,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朱林诗,商丘市梁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世军,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户现丽诉被告张世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素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仵胜楠、人民陪审员韩富强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户现丽撤回对被告张世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户现丽负担。
审 判 长  孟素贞
代理审判员  仵胜楠
人民陪审员  韩富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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