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652号
原告商丘市通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平原南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71997-1。
法定代表人钟雁亮,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王德鑫,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常金龙,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魏慧霞,女,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上列原、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通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强
审 判 员 尹德勇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孔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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