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0521号
原告杨长安,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新马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林天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先毅,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明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男,汉族,1953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戎维州,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现住亳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安与被告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陈勇、戎维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长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长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原告杨长安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窦玉巧
人民陪审员 陈建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勇
分享到:
